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嚴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18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嚴文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93,274元,係停工期間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自動繳回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9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胡嚴文為利崎有限公司代表人且為唯一之股東,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因利崎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不遵守停工命令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1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693,274元,係停工期間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自動繳回之物,此有桃園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子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