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進洋 債務人耘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邦鼎 債務人 蔡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