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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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清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清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於10
0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共15罪)、7年10月(共6罪)、3年8月(共6罪)、3年10月(共2罪)、4年、8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100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
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