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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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08號聲明人 吳振欽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吳坤民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坤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6年6月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雲林縣○○鄉○○村○○○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在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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