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 林清山 訴訟代理人 張哲誠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