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賴明煌 被告 殷泰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