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40號聲請人 吳文翔 相對人 吳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然依卷附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號,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