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關媺媺被告 王敦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