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13號被告 連鴻恩
陳霆愷
林俊宏
陳廷翔
施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8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9號、109年度偵字第31220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5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〇年五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連鴻恩、陳霆愷、林俊宏、陳廷翔、施志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0年5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行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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