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案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案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