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王如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叁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一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