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28,378元│94年11月6日至│19.71%│自94年12月7日起至95││││104年8月31日止││年6月6日,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002│316,889元│94年9月6日起至│13.042%│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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