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雲林二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
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侯麗茹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