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7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福昇調理食品行負責│台灣銀行嘉北分行│94年12月30日│55,300元│AM0000000││││人 張坤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