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原告 徐郡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銘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3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00元(即該屋房屋現值),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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