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 杜明慶 再審被告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再審被告 曾素貞 上列再審原告因其母 杜烏定 與再審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106年6月20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506條規定,應以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及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訴外之第三人對原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69年度台再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即無提起再審之訴之權,其再審即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106年6月20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前者案件之當事人為杜烏定及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曾素貞,後者則為杜烏定與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並非上開案件之當事人,就上開案件並無提起再審之訴之權,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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