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8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陸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547元│0000000│96年9月5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 柳振程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7,853元│0000000│96年10月5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