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27號原告 王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榮祥于陳健銘 、國防部、 邱國正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二、原告主張遭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人、事、時、地)。
三、請求的法律依據。
四、被告送達之住所、居所。
五、依國家賠償法前揭規定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或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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