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23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劉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1,1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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