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偵查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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