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歐小明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英雅 代理人 廖家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卉紘公關行銷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民國106年12月│33,000元│LN0000000│││司│行│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