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被告 陳俊豪
李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686.71元,依聲請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09年5月2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15,換算新臺幣為564,619元(計算式:18,686.71×30.215=564,6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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