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339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陳宜宣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6,170,000元3.6399%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暨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3.9624%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2653,332元3.6399%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3.9624%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