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9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9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95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楊恆銓 債務人 張素宜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姚美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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