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莊碧雲 被告 鍾侑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刑事案件共同被告 鍾馨儀 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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