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06號聲請人 葉孝貞 相對人歐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孝貞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歐涅企業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涅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歐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涅公司)之董事,歐涅公司自民國79年11月1日已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列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公司營運停滯至今,期間歷經股東 阮文蔚 、 阮嶸 過世,其繼承人更無意願參與公司之後續經營,導致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歐涅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之營業稅稅籍證明為證,則聲請人主張歐涅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等語,堪認屬實。又本院依職權函詢歐涅公司之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關於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惟迄未回覆。又本院於104年5月28日發函利害關係人即歐涅公司之股東 阮文彬 、 翁純敏 對本件聲請裁定解散表示意見,其二人皆回函同意裁定解散歐涅公司。經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