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莊碧雲 被告 鍾馨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