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3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黃奕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奕達於民國105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5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89,642元正未給付,其中181,513元為本金;8,03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黃奕達於民國105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344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9,255元正未給付,其中8,593元為本金;5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黃奕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59,082元正未給付,其中56,060元為消費款;3,02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33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1513元黃奕達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593元黃奕達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6060元黃奕達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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