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李應松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成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即原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1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