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醫字第1號原告 程碧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未列明各被告醫師之姓名、可供送達之地址,及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