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戴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