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鄭何錦麗 即 鄭聰壎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