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楊清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101年1月3日」應更正為「101年1月13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