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東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簡易庭 裁定105年度東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張誠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誠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未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誠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12月12日0時55分許。
㈡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號轉運站角落。
㈢行為:張誠鈞於上揭時、地,將強力膠裝入塑膠袋內吸食,
為員警執行勤務時當場查獲,警方逕行通知張誠鈞到場說明,並於現場發現吸食後之塑膠袋裝強力膠1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刑案現場測繪圖、刑案現場照片。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其非「肅清煙毒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是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念及其於事後坦承非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品行素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及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未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張誠鈞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