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胡睿洋 被告 張坤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梁凱富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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