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千乃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一││106年4月1日││六││106年12月1日│├──┤├──────┤├──┤├──────┤│二││106年6月1日││七││107年1月1日│├──┤├──────┤├──┤├──────┤│三│11,000元│106年9月1日││八│11,000元│107年2月1日│├──┤├──────┤├──┤├──────┤│四││106年10月1日││九││107年3月1日│├──┤├──────┤├──┤├──────┤│五││106年11月1日││十││1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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