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上訴人 賴明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李馨櫻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29元(計算式:0000000×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