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莊文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
徐靜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