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