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玉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玉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淨重0.10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毒品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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