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承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
3月18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抽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包(驗餘總毛重合計26.262公克)白色透明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抽1,淨重14.21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