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0號債權人慶字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健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秀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誤繕?因當事人欄位
為「 莊建銘 」,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呂秀碧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4樓)。(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呂秀碧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陳報債務人呂秀碧是否有收受台端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或提出相關簽收證明(管委會簽收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