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告慶得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宗 訴訟代理人 陳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伍萬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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