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被告 林妤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