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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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被告 陳致綸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1,
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