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債權人 凌公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旭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臺端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642,648元」抑或為「
新臺幣431,866元」?因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剩餘欠款為新臺幣431,866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642,648元不符。
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凌公霸」抑或為「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因卷附存摺影本及匯款申請書回條皆為為賓利貿易有限公司,而非債權人凌公霸。請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請臺端就上述更正及釋明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5件。
㈣請提出債務人鄭旭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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