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396號
原 告 汪瑞源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劉道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六六○四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鈞院85年度票字第11848號民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鈞院
以100年度司執字第6604號受理在案。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其發票日均為民國84年7月15日,
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3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84年12月
15日、85年1月15日、85年2月15日,編號4之本票則未載
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2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
遲至100年1月5日始持該上開本票裁定向鈞院聲請對原告
為強制執行,依前揭法文規定,系爭本票之請求權早已罹於
3年之時效而消滅,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84年間分別開具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
同)5萬元,合計共20萬元之系爭本票4紙,向被告借款以
助其週轉,惟原告屆期均未償還,經被告催討後仍置之不理
,被告乃於86年9月向鈞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鈞院86
年度執字第20073號受理在案,並核發扣薪命令,自86年10
月起至88年3月止,共扣得原告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高雄區
營業部(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薪資共110,069元,嗣因原
告離職而無法繼續執行。待被告於100年1月間獲知原告名
下有一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方再行提起本件強制執行之
聲請,若如原告謂以「追訴罹於時效」實於法不合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該
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者,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之,經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604號清償票款執行程序
,尚在就債務人即原告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查封後為鑑
價之階段,該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合於前開程序規定,先予說明。
㈡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
使依執行名義所示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請求
權因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
拒絕給付,即為是例。按票據上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
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滅時
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
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亦分別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項、第137條第1項所
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雖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於該強
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應重行起算。被告曾於86年
9月6日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86年度執字第20073
號核發執行命令,國泰人壽公司應自86年10月起至87年9月
清償為止,將債務人即原告在該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
一及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在四分之三
範圍內予以扣押,並交由債權人即被告收取,又本院於95年
11月23日函詢國泰人壽公司系爭扣薪受償情形,該公司陳報
已依執行命令扣押186,117元,債權人已領取100,614元,
本院並於96年1月12日檢還執行名義予被告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無訛,是該案扣薪之強制執行程
序業已終結,故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復又重新起算,被
告遲至100年1月5日始再行持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
原告為強制執行,顯已逾前揭票據法第22條第1項3年之本
票發票人消滅時效。
四、綜上所述,被告票款請求權既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復經
原告提出抗辯,原告自得拒絕給付,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或證據方法,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附表:
┌──┬───────┬──────┬───────┬───────┐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民國)││(新臺幣)││
├──┼───────┼──────┼───────┼───────┤
││││││
│1│84年7月15日│84年12月15日│5萬元│171214│
││││││
├──┼───────┼──────┼───────┼───────┤
││││││
│2│84年7月15日│85年1月15日│5萬元│171215│
││││││
├──┼───────┼──────┼───────┼───────┤
││││││
│3│84年7月15日│85年2月15日│5萬元│171216│
││││││
├──┼───────┼──────┼───────┼───────┤
││││││
│4│84年7月15日│未載│5萬元│17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