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以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7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8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案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9月10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12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2月9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