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A女之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A男、A男之父(即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A女之母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