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依原告主張 連藤雄 、 連陳寶彩 占用之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89,610元(257.27平方公尺×143,000元);㈡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5,752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蘇婷